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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门面扣取押金合理吗
释义
    法律咨询:
    预订的门面因为迟迟没交房,不想租了,但对方要扣押金,请问合法吗?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大概内容是:如甲方(对方)不能按时交付乙方(我),优惠条款按时间顺延;如乙方转租或者转让,需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手续;另外还有一条:乙方交纳没见铺面1000元的转让手续费。但我现在不是转租或转让,是要退门面。合同上说今年2月28日交房。没仔细看他们的责任,只是一个优惠条款按时顺延。他们现在要扣掉我1000的转让手续费,还要扣押我部分押金等门面再次租出去了才返还给我。我可不可以理解为:他们扣掉转让手续费和扣押我押金是违法行为?他们9月中旬通知我接房开业,也就是延期已经超过了半年,我是不是直接要求他们解除合同就行了?如果他们不同意,我是不是只能上诉?
    法律咨询网律师解答:
    延期交房已超过半年,可以理解为对方眼中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即便合同没有约定你可以解除合同,你也可以依据法律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回押金,有损失的话,可以要求一并赔偿。扣除行为缺乏依据,是他们违约在先,应该已经给你造成被动,甚至都有可能造成损失。你可以发函告知他们你要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关费用,赔偿损失,对方有异议应起诉,没有异议视为认可。之后对方局部退款和赔偿的,你可以起诉。但是起诉对于这个标的不大的案子而言却是有点麻烦,成本有点高。建议积极以上述理由与对方协商。
    相关法律知识:
    押金的效力
    押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运用于下列合同:(1)租赁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然而遗憾的是,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对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押金担保持明确的否定态度,但全国人大通过并于95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其第四节“房屋租赁”中没有对使用押金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法律的效力层次原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即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使用押金担保。因为法律不禁止的便是合法的,这是一个合理合法的推论。(2)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财产抵押或所谓的风险抵押金,这里的风险抵押金其实就是押金。(3)旅客住店合同,在旅客住店时,店方总是要求旅客交付相当于或大于其预定期间房价的押金。(4)住院医疗合同,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总被要求向院方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5)劳动合同,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在与受雇人签定劳动合同时,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不过,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因此,这里使用押金有一个是否合法的问题。不过,从其他国家如日本、德国的劳动立法来看,雇佣合同中使用押金是允许的。但台湾省的学者普遍认为,押金仅适用于租赁合同这样的话,押金的范围太狭隘。
    关于押金担保的范围,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来说,租赁、承包合同的担保范围是:(1)租金、上缴的承包利润;(2)租赁物、承包物的返还;(3)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旅客住店合同的担保范围是:(1)房价;(2)退房;(3)其它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住院医疗合同的担保范围是:(1)住院费、医疗费;(2)退病房;(3)其它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劳动合同的担保范围最小,即只担保受雇人不当履行职务时的损害赔偿。
    债务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对受押人而言:
    1.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出押人欠缴租金、承包利润、医疗费用,受押人可从押金中径行扣除抵充;不过,出押人无填补已扣押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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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