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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有哪些终止事由
释义   一、保管合同有哪些终止事由
    (一)清偿
    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二)解除
    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四)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五)免除
    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
    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二、保管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论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合同法平等的理念不符合。
    2、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为合同纠纷,而是刑事案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很多,对于3、此类情况,应以诈骗案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
    4、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5、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三、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保管合同有哪些终止事由”等相关法律知识。保管合同在生活中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当自己的物品进行保管的时候,一定要记得保管好相关凭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提存公证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
    [4]《提存公证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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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3: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