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证责任倒置概念解析 |
释义 |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基本含义是: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 而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理论来源于德国,特征主要有: 第一,在举证责任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置给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仅仅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案件中的部分要件事实倒里给对方当事人承担。在特殊侵权案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场合,原告可将一部分要件事实倒置给被告承担,自己承担的证明责任减轻,具体是何种要件事实实行倒置,应区别具体情况由法律明确规定, 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此特点可称之为倒置对象上的局部性。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不同之处在于,被颠倒过来事实由相对方来承担举证责任,此点意味着在待证事实上存在相反性,在责任承担主体上表现为对换性。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原因在于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是一个证据法上的证明责任问题,而且与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应当明确的是,不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对倒置的事由也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具体应当“倒什么”、“置什么”,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 第四,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一个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不等于案件的所有举证责任都由被告来负,事实上,没一个原告不负举证责任的诉讼。而且在一个诉讼中,还常常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片面理解举证责任的倒置,应当避免极端化,只有分配好举证责任,才有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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