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真假开心网案侵权案宣判 |
释义 | 作者:本站编辑 点击数:83 次 文章属性:
普通 2010-10-26 22:09:57
侵权网www.qinquan.net 北京时间 10月26日消息上午,“开心网诉千橡不正当竞争”一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千橡互联公司(以下简称“千橡”)和千橡网景公司(以下简称“千橡网景”)并未侵犯开心网(kaixin001.com)的注册商标权,但千橡使用与开心网相同的“开心网”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开心网40万元,并不得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 视频:真假开心网宣判
对此判决,千橡及千橡网景当庭表示将上诉。
就开心网起诉千橡和千橡网景侵犯其商标注册权一事,法院判决,开心网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而在开心网诉千橡不正当竞争方面,法院认定千橡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千橡作为互联网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在开心网通过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kaixin.com)作为网站名称,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千橡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定,千橡及千橡网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网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案件回顾
2008年3月,由程炳皓创办的开心网上线运营。凭借“朋友买卖”、“争车位”等产品迅速占领白领市场。据透露开心网迅速蹿红后,千橡曾提出以1亿元收购开心网,不过遭到开心团队拒绝。
随后2008年10月14日,千橡用早已购得的kaixin.com域名,推出了另一个开心网,除网站名称一模一样外,服务功能、网站布局、页面设置也几乎与开心网完全相同。
2009年5月,开心网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千橡互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使用“开心网”网站名称,停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9年10月,此案首次开庭,千橡方面提出,其旗下的千橡开心网的网站名称和域名,已经在不久前转让给千橡旗下另一公司千橡网景名下,认为开心网“告错人了”。有法律方面人士指出,“千橡开心网”在千橡系内部被转来转去,其用意在于拖延案件的诉讼周期。”
随后2010年1月底,开心网正式追加千橡网景为共同被告。随后,北京市二中院和北京市高院相继驳回千橡网景的管辖权异议请求。
2010年6月30日,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千橡请求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认定机构对开心网在2008年10月时是否知名、开心网是否是特有名称等进行鉴定。该请求被法院当庭驳回。(宗秀倩)
以下为该案宣判文字实录:
审判长:原告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千橡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审理完毕。
今天本院继续开庭为这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书已经制作完成,我简要的陈述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3月原告创办了kaixin001.com开心网,由于开心网创意独特,开创不久便在网络引起强烈反响,全球排名在几个月内就逼近新浪、搜狐、网易等老牌网站,成为一个崭新的知名网站,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2008年10月,原告从很多媒体中都看到山寨版开心网的报道,展开调查,发现被告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4日也开了同一名称的kaixin.com开心网,该网站的网站名称、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与原告网站完全相同,使网民难辨真假,使得网站注册人数上升明显减缓,大量用户损失,带来巨大损失。2009年5月11日,被告千橡互联公司将kaixin.com开心网的经营许可证变更为被告千橡网景公司,原告认为原告的kaixin001.com开心网即知名网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之法院,请求判定:
一、二被告停止适用于开心网近似的名称作为网站名称。
二、二被告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
三、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千万元。
四、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千橡互联公司答辩称:
第一、kaixin.com开心网的服务内容与开心人的服务类别不近似,被告千橡互联公司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开心网。原告在本案主张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既不能同时将开心网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予以保护。kaixin.com开心网的经营主体已经由被告千橡互联公司变更为千橡网景公司,被告千橡互联公司并不是诉讼主体。原告的索赔请求缺乏依据,被告千橡网景公司答辩称,被告千橡互联公司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原告开心文字注册商标的申请,本案终止审理。
第二、本案千橡互联公司售让kaixin.com的域名早于开心网的时间,原告对开心享有合法有效的权利。二被告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kaixin.com开心网没有仿冒原告网站主页的行为。被告千橡互联公司与被告千橡网景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二者前后域名kaixin.com开心网没有实施共同行为,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0月23日千橡互联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提交开心人公司开心注册商标。2008年3月,开心人公司开心社交网站kaixin001.com开心网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即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应用公司。2008年9月10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证记载经营单位名称开心人公司网站名称开心人,网址是kaixin001.com。
开心人认为,其运营的kaixin001.com开心网自2008年5月起已经知名,开心人公司提交:
一,百度网站搜索开心网的结果证明在2008年10月前开心网被网络媒体报道1730次;
二、kaixin001.com开心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在网站的世界排名和结果证明kaixin001.com在该网站的世界排名在100位左右。
三、kaixin001.com开心网及创始人获奖资料。
四、截至2008年10月18日开心网注册用户已达750多万。
五,国内外媒体对kaixin001.com开心网的报道。2008年10月16日千橡互联公司售让取得了kaixin.com域名,2008年10月,千橡互联公司开出了社交网站kaixin.com开心网,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2009年3月18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证记载经营单位名称千橡互联公司网站名称及网址。2009年4月13日站长网刊载了开心网进行垃圾邮件推广。2009年7月24日,315热线网刊载了头投诉开心网擅自使用SSN发送邮件的垃圾文章,网易论坛指出开心因千橡旗下开心网及kaixin.com开心网频频向用户提出注册的垃圾邮件,遭到很多网友的抗议。中央电视台对kaixin.com开心网等网站涉足黑帮网络游戏教父进行了曝光后该游戏被文化部相关部门查处,并予以关停。2009年5月11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证记载经营单位名称千橡网景公司网站名称。2009年10月10日千橡网景公司股东会议决定:一,变更股东,同意千橡互联公司在千橡网景公司百分之百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千橡天成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二,修改章程,将千橡网景公司更改为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千橡网景公司。开心人公司主张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在运营的kaixin.com网站名称中使用开心字样,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开心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kaixin.com开心网网站名称同时构成了对开心001.com开心网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的仿冒,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使用kaixin.com域名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侵犯了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对kaixin001.com开心网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kaixin001.com知名域名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运营的kaixin.com开心网网站首页使用苹果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符合标志构成了对kaixin001.com开心网网站首页亲情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符合标志知名文字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
开心人公司主张,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是,kaixin.com运营黑帮游戏、发垃圾邮件导致公众对kaixin001.com的评价降低,造成巨大商业损失。kaixin.com与kaixin001.com争夺客户,导致开心人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本案审理中开心人公司提交了kaixin001.com自开通以来至2009年8月的广告合同,证明截止2009年8月底,开心人公司运营kaixin001.com获得的广告收入总额为3400余万元。
开心人公司主张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给其造成的损失,为kaixin001.com销售收入除以kaixin001.com注册用户数,再乘以kaixin.com注册用户数,加kaixin.com在百度发广告损失的钱数,总共等于2300余万元。
开心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1000万元。
以上事实由开心人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书、获奖证书、媒体报道、公正书、网站页面打印件、广告销售明细、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提交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公证书、媒体报道、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经过审查以后,做出了如下认定。
(双方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起立)
本院认为开心人公司售让取得开心文字商标,其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未经开心人公司的许可其他人不允许提供类似服务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本案中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虽然在其经营的社交网站中使用了开心网标识和kaixin.com域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但鉴于该服务类别与涉案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不近似,故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并未侵犯开心网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开心人公司主张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鉴于本院未认定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的行为侵犯开心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司申请开心人公司商标注册商标为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开心人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社交网站kaixin001.com开心网于2008年3月开通后,用户数量迅速扩张,并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了网络拥护和业界认可,开心人公司通过kaixin001.com开心网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在2008年3月之后的较短期间既已构成知名服务,该网站名称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最重要的途径,成为了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到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千橡互联公司作为互联网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在开心人公司通过kaixin.com开心网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千橡互联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千橡互联公司明知其所域名的kaixin.com涉嫌侵权,仍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该网站交由全资子公司千橡网景运营。另外,未告知本案具有重大关联的事实,致使本案审理时间延长,本院认为千橡网景使用开心网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开心人公司还主张使用kaixin.com域名是对开心网知名服务特有名称kaixin001.com知名域名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开心网之所以被认定为开心人公司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是由于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相对域名而言网站名称是网络用户识别网络服务及区别不同网络服务更重要、更基本的方式,本案中kaixin.com域名开心网名称与kaixin001.com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但仍有一定的差距,在通常情况下单纯基于上述观点不足以导致网络用户对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服务产生误认,故本院认为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不是对开心网知名服务特有名称kaixin001.com域名的仿冒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开心人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开心人公司还主张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在网站首页使用笑脸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构成对kaixin001.com开心网网站首页亲情网站与开心文字符合标志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营业用具的使用、营业人员的服饰构成独特风格的营业形象,开心人公司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开心人公司主张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使用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在同业竞争中使用开心人公司提供的知名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特有名称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主张理由正当,本按予以支持。关于停止侵权的方式,本院确认涉案kaixin.com开心网网站的登记经营者已从千橡互联公司变更为千橡网景公司,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制止侵权行为,本院将对判决生效后,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的行为一律予以搁置,本院认为该侵权行为难以认定kaixin.com开心网的所有用户是kaixin001.com开心网的用户,本院将综合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等方式、规模、后果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侵权赔偿数额,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在变更开心网运营过程中均有主观过错,本院认为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开心人公司主张由千橡互联公司与千橡网景公司共同赔偿以及侵权造成损失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赔礼道歉的行为,网络公众根据相关信息可以判断该行为的主体为千橡互联公司,而非开心人公司,上述行为并未直接对开心人公司的声誉造成损害,开心人公司要求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第2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第20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解释》,《涉及计算机网络及其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
一、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二、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三,驳回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诉讼费用81800元由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800元,由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万元。如不同意判决,可在本案判决15日内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以上宣读的就是本院对本案做出判决的主要内容。
原告方律师:是否提出上诉我回去协商以后才能来定。
被告方律师:我代表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当庭提起上诉。
审判长:今天我们的宣判就到此结束,在闭庭之后书记员将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正式文本。
<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