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
释义 |
一、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二)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三)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 (四)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二、什么是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 三、合同任意解除权是否包括可撤销 合同解除和撤销是不一样的,两种行使的条件不相同,所以合同任意解除权不包括合同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形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具体包括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在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继续了解,欢迎来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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