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规定 |
释义 | 农民集体分三种类型:(1)村农民集体。(2)村内农民集体(村民小组),指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为过去的生产队。(3)乡(镇)农民集体。对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包括: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三种情形。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规定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1)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其权利行使受法律限制。 (2)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行使处分权的限制。①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意志的限制;②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农村土地调查中,下列类型土地确定为集体土地: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 (2)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3)由于村的合并、分割,开发、征地、建设等各种原因进行的土地调整,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4)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库、渠道、水利设施,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 (5)能够出示文件、协议、法院裁决书等依法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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