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第三人过错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文法律网小编介绍第三人过错责任应当如何认定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案例]
    适逢双休日,在某县国税局上班的袁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回位于某镇的父母家探亲。当袁某驾车行驶至县城东关环岛时,个体运输司机张某驾驶的解放牌大卡车与袁某的摩托车并排行驶。同时,非机动车道内还有骑自行车的蒋某在两车稍前的位置同向行驶。由于刚喝完酒,大卡车在张某的驾驶下左右晃行,袁某见状来回躲避。过了一段时间,袁某见张某驾驶的大卡车基本保持平稳,开始沿直线行驶,遂放松了警惕。行驶出数十米后,大卡车突然向袁某的一侧靠过来,为了避免两车相撞,袁某急忙向马路的右侧躲避,将正在缓行中的自行车驾驶人蒋某连人带车撞进了路边的水沟中。袁某当即下车抢救伤者,并打电话报了警。蒋某由于头部受重创,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在抢救与后期治疗的过程中,共花去人民币5890元。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由于第三人张某酒后驾车,在马路上左右晃行,袁某为躲避两车相撞,而将自行车骑行人蒋某撞伤,责任如何认定。对此,在具体的处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大卡车驾驶人张某酒后驾车,在马路上左右晃行,导致摩托车驾驶人袁某为避免两车相撞,才偏离原行驶路线,将正在正常行时中的自行车驾驶人蒋某撞伤。张某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其赔偿蒋某的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张某的车辆向其接近时,袁某只要稍作避让,即可避免两车相撞,但袁某在面对意外情况时处置失当,避让幅度过大,才引起了此次交通事故。所以,袁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侵权责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第三者过错。所谓第三者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第三人过错的法律特征是,过错的主体是第三人,而不属于加害人和受害人的任何一方;第三人与加害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即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作为抗辩事由,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
    本案中第三人大卡车驾驶员张某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张某酒后驾车,在马路上左右晃行,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袁某为了避免两车相撞而采取避让措施,偏离原行驶路线,将正常行驶的自行车骑行人蒋某撞倒。《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摩托车驾驶人袁某是为了紧急避险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因此,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大卡车驾驶人张某承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6 5: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