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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内家暴 离婚后可主张赔偿
释义
    面对婚内家暴是否索赔无门?近日,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家暴赔偿案,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妻子持刀捅伤丈夫,致丈夫十级伤残。离婚后,前夫毅然起诉前妻,要求损害赔偿18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前妻需向前夫赔偿各类费用共计11万余元。
    起因:妻子持刀捅夫致伤残
    阿建诉称,2013年3月3日23时许,因为家庭琐事,其与前妻阿玲发生了激烈争执。阿玲突然拿起水果刀,直接捅捅向阿建的腹部。随后,阿建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治疗12天,诊断为腹部刀刺伤、降结肠贯通伤、左肾破裂、左前臂刀刺伤,经鉴定机构鉴定,伤情为两个十级伤残。
    2013年7月30日,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玲有自首和坦白等从轻情节,且认为悲剧是夫妻双方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阿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且对阿玲的行为亦表示谅解,遂以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判阿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事件后,阿建、阿玲夫妻二人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双方无财产分割,两名子女归阿建抚养。2013年8月,感觉身体异样的阿建再次住院治疗14天,医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伴腹膜炎。
    2014年2月,面对窘困的生活和未知的医疗费用,阿建最终选择起诉前妻阿玲,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建、阿玲在本案纠纷发生时为夫妻关系,2013年3月3日23时许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阿建先动手打前妻阿玲,阿玲随后持刀捅伤阿建。据此,法院综合审理后认定,阿建对损害承担20%的过错责任,阿玲对阿建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遂判处阿玲赔偿阿建约11.6万元。
    法官:离婚后可主张家暴赔偿
    法官称,侵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在双方离婚后,受害方可向侵权方要求侵权赔偿。
    在现实社会中,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暴力侵权行为并不鲜见,但绝大部分并无诉诸法院,主要源于一种“家庭观念”,将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视为一体,这恰恰体现了法理上的家庭共有财产和共有债务混同的原则。
    如本案中,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婚姻存续期间,在经济上应视为一体,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因此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故并不由阿玲个人承担。而随着夫妻婚姻关系的结束,财产混同的情况已经消除,此时侵权行为虽已结束,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如伤残仍在持续,故对于阿建的合理损失仍应由前妻阿玲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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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