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官某等三人扰乱单位秩序被处罚 |
释义 | 3月9日,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在调查处理一宗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一部分社会人员以事故赔偿为由,强行闯进事故调解室,推打主持调解的民警和事故当事方代表,打砸毁坏办公设施,扰乱单位秩序,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正常办公长达两小时。有关违法闹事人员,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3月7日中午12时许,端州二路黄岗路段发生一宗重型作业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肖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随后,交警部门通知死者家属方和事故另一方人员前来进行协助处理事故和调解有关事项。 3月9日上午9时许,死者家属和车方代表来到市交警一大队,在民警的主持下通报事故情况,征求家属意见和就事故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期间,事故死者方家属比较冷静,配合事故调解工作。但社会人员官x聪、甘x辉和死者方非直系亲属的官x新行为偏激,无理取闹,先后多次冲入事故调解室,对车方代表人员进行拉扯威胁。并在14时15分许,官x聪、官x新再次冲进调解室,对车方代表拳打脚踢、用椅子砸。下午16时40分许,当调解仍在进行时,官x新、官x聪、甘x辉等人踢门,强行闯入调解室,故意摔茶杯,踢翻办公桌椅和报纸架。民警上前制止时,有三名民警被打,致使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后闹事者被在场的民警制服,带头违法闹事的官x新、官x聪、甘x辉以及参与人员被端州公安分局传唤调查。 经端州公安分局调查取证,证实这是一起严重的扰乱单位秩序及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涉案违法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交警部门办公场所制造混乱,严重干扰工作秩序,甚至毁坏办公物品,殴打民警,造成极坏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之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结伙殴打他人之规定,目前,端州公安分局作出对官x新、官x聪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对两人殴打他人行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对甘x辉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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