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仲裁时效中断? |
释义 | 依据民法原则,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限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有效期 限全部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起算。《劳动法》没有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 断做出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 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委员会按撤诉处理 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自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可以认为,上 述规定,是关于仲裁时效的中断的规定。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劳动争 议仲裁时效中断制度的法律依据,而原来的仲裁时效期限又过短,给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带来 了不利的影响。 为了建立完整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13条对仲裁时效中断做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能 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或者 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延长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完善了 时效中断制度,也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 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远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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