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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的抗辩权类型
释义
    作为担保人最大的责任就是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但是也是考虑到担保人权利,其中包括的抗辩权,就是行使抗辩权是担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那么担保人的抗辩权类型是什么呢?以下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担保人的抗辩权类型
    1、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一般抗辩权,是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划分的,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保证之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的一种权利。其本质是属于债务人的基本的、常态型的抗辨权,鉴于保证的从属性、补充性等,决定了保证人同时享有,凡主合同债务人依法依约享有的一切抗辨权,都应为保证人享有和行使,成为保证人的抗辨权,这也是保证人负有监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获得的相应权利。
    
    2、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保证人专属抗辩权,基于保证合同的相对 独立性所决定的,不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辨权为前提,而由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基于保证责任的补充性,一般保证人可 享有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不具备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上述权利。
    二、担保人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1、先诉抗辩权。
    2、主合同无效抗辩权。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他依附于贷款合同而存在,虽然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他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存在,所以保证人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可以免除责任。
    3、撤消抗辩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等的民事行为属于可以撤消的民事行为。
    保证人撤消权的行使是符合条件的(根据撤消权行使的条件,保证人存在可以撤消的法定情节;撤消在一年内行使合同)。会计报表在贷款通则规定中,要求必须是经过有关机关(审计、税务机关)确认效力的真实报表,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报表和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报表不一致是很普遍的,保证人的确是精于法律。
    4、时效抗辩权。主合同的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因为下落不明,农村信用社经常向保证人发催收通知书,为了连接保证期间,但是,因为忽视了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保证人不会承担责任的,当然,如果保证人不提出抗辩即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法院会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
    5、抵消抗辩权。抵消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
    抵消抗辩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行使:一是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二是债务的标的种类相同,适于抵消;三是债务都到期;抵消权保证人抗辩之行使是为了促进当事人形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信用社怠于形势自己的权利,保证人提出抵消抗辩,可以免除责任。
    6、同时履行抗辩。这种抗辩权在借贷合同中比较少见,同时履行抗辩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前后次序的,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7、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发现订立合同后,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可能将来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为此,拒绝履行合同。信用社和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发现借款人的财产有明显的减少,可以不发放贷款,但是应该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不安抗辩是成立的。作为保证人,同样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以免除其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担保人的抗辩权类型、担保人行使抗辩权的情形以及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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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