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1.警告,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罚款,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法律网提醒,行政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三、行政处罚立案原则 行政处罚立案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法定原则 处罚依据、主体、实施处罚的职权、处理程序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立案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4.处罚追究时效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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