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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注意事项
释义
    最高额保证虽然有利于提高银企信贷运作效率,节省了大量运作环节,但由于最高额保证有别于普通保证的特别法律规定,所以要注意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注意事项,下面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注意事项
    1、关于“最高债权额限度”的认定。
    厘清“最高债权额限度”是最高额保证关系的核心内容,因为界定是“发生额”还是“余额”,直接决定着保证人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也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结果。格式合同中要对“最高债权额限度”作出三方无认同疑义的文字表述,以免实践中各方(包括法院)产生理解冲突。
    2、关于保证期间问题。
    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不对某一笔特定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是“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在约定的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笔债务,也不论债务总额多大,保证人均不发生保证责任,只有当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时才发生保证责任,易言之,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责任为期限届满时的责任。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约定有明确保证期间的,从其约定。实践中,常常发生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当或约定不明确的现象,诸如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限、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至债务偿还之日等情况,不仅不符合法律规范,而且对债权人如何把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机也会产生不便。
    设立最高额保证时,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应过长,一般以半年到一年为宜。在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时,要严格区分保证期间与债务发生期间的含义,把握“保证期间不等同但也不能背离借款期间”的原则,避免因保证期间约定不当而影响及时主张债权。
    3、对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决算期”的确定。
    “决算期(决算日)”是最高额保证特有的概念,最高额保证担保约定期间届满的时点就是决算期或决算日,其法律意义除界定保证责任期间外,还直接影响债权余额即最高额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数额的确定。依据《解释》规定,最高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日作为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决算日,通常会有几种情况: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的起点和终点,这一期间即为保证债权额的决算期间;
    2)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止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3)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当事人对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4、最高额保证中客户对象及合同主体的确定。
    在采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方式时,应注意掌握从严筛选客户对象与合同主体原则,因为在最高额保证条件下,客户与银行“一次签约,多次用款”,虽然方便操作,但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调查会相对弱化,无疑会潜伏较大风险隐患,因此一般只应考虑业务往来较多、日常信誉良好的客户。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对一段时期内订立的若干合同,以订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担保,可以减少每一份主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仍能起到债务担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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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