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承租权纠纷如何处理 |
释义 | 公房承租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公有的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那么公房承租权纠纷如何处理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公房承租权转让问题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公房承租权进入市场流转的法律障碍在部分城市得到解决。大连于2002年实施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暂行办法》,明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征得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同意后,有权将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并且规定,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无正当理由,应同意公有住房承租人转让承租权的请求。2002年12月15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开展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指出了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作为独立财产进行转让,并要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各种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1999年4月19日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也指出:“允许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因此,在我国部分城市公房承租权可以转让。 常常出现的纠纷问题是未经产权人同意,公房承租权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无效。因《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是禁止公房承租权人自由转租和转让公房承租权的,同时大连的《办法》、北京和沈阳的《通知》也明确承租权转让需获得公房所有权单位的同意,因此未经产权人同意,公房承租权不得转让。违反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办法》及《通知》显然不属于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因此未经产权人同意,转让公房承租权的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不能一概认定无效。如果因产权人拒绝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应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通过非法途径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二、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问题 按照《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主要看公房承租权是否符合遗产范围。《继承法》第三条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3条没有明确规定公房属于遗产范围,同时公房的承租权利也没有明确规定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虽然笔者对于公房承租权的性质认同具有了一定物权的属性,但鉴于法律没有明确公房承租权可作为公民个人财产权利得以继承,因此在解决纠纷具体适用法律时还是缺乏明确的依据,公房承租权不能直接适用《继承法》规定。 公房承租权继承与公房承租权人变更是两个法律概念,虽然公房承租权没有明确的依据可以被继承,但承租权人死后部分继承人是可以变更成为新的承租权人的。按《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继续承租。从该条规定中也可以看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一是户口在该公房内;二是与死亡的承租人同居住两年以上。 三、夫妻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夫妻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办法。现实中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8个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5、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6、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 7、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 8、如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公房拆迁补偿分配纠纷 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规定,公房拆迁安置补偿款大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共同居住人是否有权分配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取决于共同居住人是否已构成对承租权的共有,共有人有权参与补偿款的分配;如未构成共有,无权参与分配。对于补偿费如何分配问题,应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承租房屋的来源情况,协商或由法院酌情处理。 公房拆迁期间原承租权人死亡,共同居住的子女取得回迁房产权或货币安置款而引起的继承和析产纠纷。其他继承人是否有权根据《继承法》主张财产权利?解决此类纠纷首先应确定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是否构成对承租权的共有,如构成共有则应先析产,将该子女应得的份额扣除后,其余财产按继承处理。如果同住子女已经取得了回迁房屋的产权,则不宜再将该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而应在确定房屋的价值后,由其对其他继承人给予补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公房承租权纠纷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公房的承租权,源于国家向居民分配的住房福利,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小编提醒:公房承租权纠纷的处理是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的,大家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冷静思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3]《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4]《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暂行办法》 [5]《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6]《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7]《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8]《关于开展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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