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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新自然法学的视角重塑中国民法
释义
    摘要:新自然法学对古典自然法学的改造主要体现在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以及具有融合和综合的倾向。
    新自然法学作为一套价值体系存在,对中国民法在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法哲学基础,中国民法典本位的确立,民法方法论的命题,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源泉,我国民法典的社会适应性等方面有较为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新自然法学 法哲学 本位观 民法方法论 社会适应性
    一,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及涵义。
    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自然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认为, 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 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它提供了人类对既存现有制度进行自我反省的一块试金石,是判断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也是组织人们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观念模式,是人们观察,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参照系。
    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它毋宁说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二,新自然法学对古典自然法学的改造。
    (一)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
    古典自然法学自信理性能为自然法寻求某种永恒不变的先验价值基础,从某些绝对原则出发可以演绎出所有的法律制度。新的自然法学不再相信绝对的先验价值基础,认为正义、平等、自由、效率等等都可以成为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的内容可变。
    (二)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
    自然古典法学是启蒙思想家反对黑暗的专制制度和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的武器,具有重估和颠覆一切现有法律制度的愿望和能力。新自然法学不具有这样的愿望和能力,只是探求现已比较成熟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的价值基础,以及改良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原则。
    (三)具有融合和综合的倾向。
    新自然法学与社会法学、实证主义法学之间,不再处于严重的对立状态,而出现了向另一方靠近、愿意接受另一方提出的某些学说的修正形式的现象。[论文网 LunWenNet.Com]
    三,新自然法学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法哲学基础。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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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