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合同过期如何确定无效合同 |
释义 | 一、股权质押合同过期如何确定无效合同 民法典规定,质权和债权同时存在的,所以股权质押不会存在过期的情形,债权消灭时,股权质押的质权就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股权质押合同登记流程详解 法律网提醒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需要先签订质押合同,然后持质押合同、出资证明、股权证明等材料,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三、股权质押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风险有质押合同无效的风险;未经质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股权价值发生变动、质权权益受损的风险;以及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变动股权的风险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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