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关系 |
释义 | 一、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关系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 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 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协议,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补充协议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__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 因为有了补充协议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补充合同是在主合同签订后为了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产生的,所以补充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补充合同不能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规定。 二、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冲突怎么办 以补充协议为准。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补充协议主体与主合同主体要一致吗 顾名思义,补充协议应当是主合同一部分。如果补充协议里面的主体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的相对应,那么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变化了,就是新的协议了。新的协议也许有法律效力,但是与原来的合同就没有关系了。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上文就是整理的关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关系的相关知识。补充合同是在主合同签订后为了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产生的,所以补充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补充合同不能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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