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
释义 |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是指担保物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间。在我国《担保法》中,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即是指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存续期间。理解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应把握两个问题: 1、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不受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的影响。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的,该约定无效。在担保物权中,留置权是在债务不能履行之后由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其设立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当事人不能约定留置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质权只因抵押权、质权的行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和抵押物、质物的灭失三种原因而消灭。抵押权和质权不能因当事人的约定或登记时强制登记的期间而消灭。 2、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是自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再加两年。担保物权人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担保物权人在超出这个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如果主债权自受到侵害之日起,债权人一直没有行使主债权,我国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那么,为主债权担保的担保债权的存续期间为自主债权受到侵害之日起4年。如果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届满,则担保物权一直存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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