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来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 |
释义 | 今天一位妇女和孩子遭到丈夫的殴打。她自己称,在近个月内被丈夫殴打了9次,丈夫还采用脱光衣服不许睡觉、强迫喝酒至酒精中毒等多种手段进行摧残。 家庭暴力触目惊心,轻者拳打脚踢,造成鼻青脸肿、眼出血、耳膜穿孔,重者使用棍棒毒打、针扎、用刀剜眼、割鼻、砍手、剁脚、毁容、碎尸等,十分残忍。 可怜的妇女在操持家庭的同时,还要遭受肉体的痛苦。其主要原因是少数男人的思想观念存在严重的偏差:不少丈夫把妻子看成是自己的私有产品,想打就打,想骂就骂。道德文化素质低,多数受害者往往是逆来顺受,加之“家丑不可外扬”思想作祟,使得施暴者有恃无恐,越演越烈。有的受害者在忍无可忍之时,不是求助于法律,要么自杀以求解脱,要么“以暴制暴”,酿成恶性案件,由受害人变成阶下囚。 虽然我国制定了有关法律,但对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太难,“什么是暴力”?某天被丈夫打个耳光如果不算暴力,那么每天被打个耳光又算不算暴力? 现有的《婚姻法》等法律已确立了夫妻之间的义务和关系,完全可以调解这些矛盾,比如受了虐待、侮辱或者恐吓,你可以选择离婚,也可以选择起诉,这些都有现成的法律依据,都可以治罪。 但调解管用吗?离婚了妇女和孩子的生活问题怎么办? “法律不是万能的,比如它就不能调节感情矛盾!” 截至目前,如何制裁家庭暴力还是个盲点,可怜天下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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