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法如何规定风险负担的原则? |
释义 | 1、风险负担原则上采用“交付主义”。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对“交付主义”的深层理解。 (1)“交付主义”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对风险负担另有约定的,即不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而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风险负担。 〖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甲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乙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乙。此例中:买卖合同成立之时,风险就由乙承担了,与是否交付没有关系。 〖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乙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甲约定,风险自交付且办理过户登记时起转移给乙。此例中:风险自交付房屋且办理过户登记时才移转给乙。 (2)交付的涵义: ①“交付”指买卖标的物的交付,即“占有的移转”。“交付”不等于“履行”,更不同于“清偿”。交付仅指标的物占有的移转,不包括其他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履行”的范围宽于“交付”。“清偿”后买卖合同消灭,不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了。 ②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都是交付方式,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相同。 〖例〗5月1日,甲将一头牛出卖给乙,价款5千元。甲提出借用(租用也一样)该牛三个月,乙表示同意,6月1日,该牛遭雷击死亡。此例中: ①甲、乙没有约定风险负担的规则,自交付时起风险由乙承担。 ②甲、乙于5月1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因此风险自5月1日由乙承担。 (3)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挂钩。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因此: ①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只要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②不动产买卖合同,只要不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原因在于,动产与不动产交付后,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标的物的占有与使用利益,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权,也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2条遵循了“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的原则。 〖例〗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房屋交付后,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地震灭失。此例中:风险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房屋已经交付。 (4)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也不挂钩。就是说,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还有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另行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不过,如果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也不能发生移转。 3、三个体现“交付主义”的法条 (1)货交第一承运人。《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条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不能确定交付地点。二是货物“需要运输”。因此,如果交付地点是明确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并不转移;需于约定的交付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风险才发生转移。 (2)提存。《合同法》第103条规定,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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