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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质审查义务
释义

实质审查义务是指票据付款人及其代理人对持票人(提示付款人)是否为真正的债权人、转让票据的背书权是否真实有效、票据是否伪造、变造等进行审查的义务。票据的实质审查通常涉及票据之外的法律关系,对于流通性强的票据,其真实性只能通过票据之外的一些事实来确认,不能要求付款人对票据以外的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在付款前逐项确认真实性。由于票据的流通性和充分安全性,国际国内票据法理论都认为付款人只有形式审查义务,没有实质审查义务。在票据实践中,票据上的收款人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时,持票人是自然的法定权利人;票据以背书转让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连续背书的,推定为法定权利人。对上述债权人的审查,只能根据票据上的记载予以确认。对于持票人是否真正的权利人、收款人是否具有法定收款资格、取款代理人是否具有法定代理权等实质性问题,付款人没有审查义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付款人应当负责审查持票人提交支付的票据是否伪造、变造。支付伪造、变造的票据,付款人视为有“重大过失”。根据上述规定,持票人持伪造票据以外的伪造票据提示付款,伪造痕迹明显(笔迹,墨水和书写工具有明显区别),付款人未能充分辨认,属于重大过失支付,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伪造需要仪器设备的帮助,需要有专门的技能才能鉴别真伪,笔者认为这已经超出了付款人的能力和范围。但是,伪造承兑签名的汇票付款的,付款人及其代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重新付款的责任。由于承兑签名是付款人在承兑后在汇票上的签名或盖章,付款人应当或者推定能够辨认其签名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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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