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客观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 ( 边 ) 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 ( 边 ) 境的,应按偷越国 ( 边 ) 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 ( 边 ) 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 ( 边 ) 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 ( 边 ) 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如果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 ( 边 ) 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国 ( 边 ) 境的行为,则应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 ( 边 ) 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 ( 边 ) 境罪的共犯,因此,应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 ( 边 ) 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 ( 边 ) 境罪定罪处罚。 根据 1999 年 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试行 ) 的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 ( 边 ) 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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