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养证明去哪里办,领养证明办理条件 |
释义 | 一、领养证明去哪里办 领养证明办理的地点根据具体的情况有所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二、领养证明办理条件 领养证明办理条件如下: 1.无子女,即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各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法律网提醒您,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 三、领养证明办理流程 领养证明办理的流程如下: 1.收养人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登记员进行审查。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其本人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3.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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