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去世 亲属被判清偿 |
释义 | 一男子去世后留下一笔债务未清偿,债权人起诉要求其遗霜和儿子偿还。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这笔债务属借款人生前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其遗霜归还,儿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家住南宁市邕宁区的王先生和李女士于1976年结婚,婚后生下儿子小王。去年2月,王先生去世,留下两处房产和8万余元债务。这笔债务是王先生在1995年经商时向朋友赵某借的,当时双方只约定了借款利息,没有定下还款期限。王先生去世后3个月,赵某才得知其死讯,于是他便请求李女士归还借款。李女士认为赵某追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拒绝清偿。赵某无奈向邕宁区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偿还其借款本金8万余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小王在继承父亲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的这笔借款应认定为其生前的夫妻共同债务,且赵某起诉追讨债务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李女士有责任清偿。小王表示继承其父亲王先生的遗产,因此他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法院判决支持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王先生向赵某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赵某可随时要求王先生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王先生借赵某的这笔款项发生在1995年,从赵某得知王先生去世要求李女士还款遭拒至起诉时,既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也没有超过20年的期限。因此,赵某起诉讨债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王先生的儿子小王表示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故他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父亲生前债务的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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