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 |
释义 |   日期:09-11-27 但是,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 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 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 合同有效。 在传统合同中,手签名或加盖公章的行为有二种功能:一是表明合 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约束的意愿。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 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电子交易方式。因此,人们开始采用电子签名 机制来相互证明身份。这种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具备了上述签 名的特点和作用。但现在,多数国家的法律及实践中,仍将签名局限在 手签这一范围。因此,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 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采取通过建立电子商务 认证中心,建立起类似印鉴管理和登记制度担当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 证明和鉴定的责任。而《电子商业示范法》第7条已经对签名这一定义 进行了拓宽,从而使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 我国现有法律虽未明确电子签名具有的法律效力, 但新《合同法》 采取了一种较灵活的方式。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 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 书时合同成立。”这就是说,在实行合同签署时运用电子签名,可以不签 定确认书,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定使用这 种方法的确认书。后一种做法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电子签名的 伪造。实际上,《刑法》第280条已规定了有关伪造、编造、毁灭国家机 关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犯罪。 但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将公文和章的概念加以扩大,扩展到电子签名,利 用电子合同开展贸易就可以真正进入实施阶段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4]《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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