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保险费 |
释义 | 城市房屋保险金融是保险公司收取房屋保险费的重要依据。房屋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房屋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而房屋的保险估价则由保险公司标的--被保险房屋的实际价值来核定。 一般来说,房屋的保险金额与房屋的实际价格是一致的。但有时候也不一定如此。确定的保险金额不 同,所获得的赔偿也不一样。因此,准确估定房屋价值,合理确定保险金额,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1.定值保险 房屋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不因房屋的市场价值的涨跌而增减。若房屋遭受意外损坏,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的全额赔偿;若只有部分损失,则接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 例如:某房屋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为100万元,遭受意外损坏时,房屋市价涨120万元(或跌为80万元)。 A.若房屋全损--按保险额100万元赔偿; B.若部分损失,损失量为七成--按70万元(100万元×70%)赔偿。 2.不定值保险 在这种保险中,保险合同上不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被保险的房屋发生意外损坏时按照市价来计算赔偿。 同上例。 A.若房屋全损: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赔偿100万元;房屋市价跌 至80万元,赔偿80万元。 B.若房屋部分损失为七成: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实际损失为84万 元(120×70%),赔偿70万元(84×10/120);市价跌为80 万元,实际损失为56万元(80×70%),赔偿56万元。 3.重置价格保险 房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按房屋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申请将一幢旧房屋,按相当与重建一幢新房屋的价值来保险,一旦房屋发生事故即可按重置价格获得赔偿。 4.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将房屋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如房屋估价为100万元,约定保额为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20万元,则保险人应按20万元赔偿。由于这种保险方式中在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房屋价值--第二保险完全未曾投保,因此称这种方式为“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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