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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释义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立法的重大进步,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对口多头登记制度。据人民银行研究局不完全统计,针对不动产、动产抵押、有关权利质押的登记部门,分散在15个部门进行。其中,动产抵押登记部门最为混乱,共有9个。而且这些登记部门相互之间,甚至同一部门内部各地区之间,互不联网,难以查询。因此,一方面由于登记机关过于分散给当事人登记造成极大的不方便,增加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登记的公示效果,直接导致登记的公信力不强的后果。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即统一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和统一权属证书的五统一制度。
    具体的统一登记制度现正在积极论证,在登记机构上存在问题有两个,一是由哪个部门进行登记;二是没有解决分级登记的问题。在登记范围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范围,如土地与土地中的水、矿产等要分别登记?无线电频谱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二是登记的内容范围,如房屋登记要权利人提供的信息有哪些?在登记办法上包括登记申请、登记审查,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权属证书发放,登记查询,登记异议,预告登记,错误登记的法律后果以及登记收费等各个方面,均等待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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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