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通过公证确立农村宅基地所有者的身份 |
释义 | 一、如何通过公证确立农村宅基地所有者的身份 如下通过公证确立农村宅基地所有者的身份: 1.提交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宅基地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个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事项的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缴纳公证费用。按照公证处提供的收费标准,缴纳公证费用。 4.公证事项的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5.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如下: 1.原本的宅基地灭失或者因分户,宅基地未达到限额标准; 2.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具体的条件,各省市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应以所在地具体政策为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拆迁时宅基地争议怎样解决 1.争议双方自行协商; 2.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对于处理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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