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超期限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
释义 |
一、担保超期限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案情简介:沈阳市民赵女士在2013年将4万元人民币借给朋友李某,同时由王某担任李某的借款担保人。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2月17日,李某和王某分别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处签了名。约定还款期满之后,赵女士多次向李某催要借款,但是一直没有成功。直到去年11月,赵女士开始要求王某承担担保责任,但是遭到王某的拒绝。“我想同时起诉他们两个人,可以吗?”赵女士问。 ![]() 二、律师分析 律师表示,很多借款人觉得有担保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若债权人不主动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的话,那么债权人的借款就有可能存在风险。 本案中,借贷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担保人王某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担保期限。 赵女士与王某未约定担保期限,赵女士未在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王某可免除保证责任。赵女士可以起诉他们二人,但王某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提醒的是,保证期间本质上是除斥期间,是不能中止、中断的,也就是说,如果想让保证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必须在这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三、担保人注意事项 1、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限: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有约定以约定为期限。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担保超期限担保人还有责任吗的相关内容,在此法律网小编提醒,债权人最好跟对方约定保证的方式,约定保证的方式最好是连带保证,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借款的话担保人是要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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