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闲置费征收机关是哪个 |
释义 |
一、土地闲置费征收机关是哪个 征收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科)。 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 二、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 从全国闲置土地案例来看,“政府成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无论是宗数还是面积,都远超企业自身原因,所以有必要对土地闲置成因中的政府因素进行分析说明。 1、非净地出让导致交地时间延迟、土地闲置。土地非净地出让原因很多,其中根源性因素是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期望值与补偿方案不匹配。为加快报地进度,提高征地效率,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对建设用地组卷报批的前期工作做得不扎实,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未能被征地农民彻底了解,以致村民后期反悔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政府虽然供了地,但由于征地拆迁工作进展艰难,交地时间被迫延迟,项目单位无法如期进场建设,达到规定时间即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2、规划的临时调整。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的变更,相关规划可能须要不断调整。而当企业完成拿地后,若有关规划须调整,企业原有土地建设规划往往不能及时做出应对,以致后期土地因无法建设而被迫闲置。此外,一些企业因着眼于自身利益申请调整规划,用地单位和地方政府要重新进行协调、沟通,此环节若耗时过长,也会导致土地闲置。 3、建设审批程序繁琐。用地单位进场开工建设的前提是办理完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办理此证的条件是依次办理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手续。在此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在任何一项环节中出现协调不当、拖延等情况,都会造成用地单位无法按时进场开工,由此导致土地闲置。 4、土地供应盲目。从结构来看,房地产、工矿仓储等用地闲置是闲置土地的主要构成部分。这主要是因为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招商引资工作压力加大,地方政府既要用完每年分配的用地指标,又要保证较高的供地率,这就导致一些地方供地心切,可能放宽项目预审限制条件,忽略了对开发企业综合实力、行业发展前景的预测及考量,以致出现企业前期超需求拿地,后期因资金不足而建设中断,或项目可行性方案虚构,导致在经济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时推迟项目投产等现象。 三、土地闲置费的法律依据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 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闲置费征收机关是国土资源部门,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都要收取土地闲置费。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机关是哪个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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