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拒不退还是否构成侵占罪 |
释义 | 一、不当得利拒不退还是否构成侵占罪 不当得利拒不退还是构成侵占罪。 不当得利拒不返还是可以构成侵占罪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将构成侵占罪。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会产生相应的不当得利之债,即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I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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