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官司开庭前关于财产的范围怎么确定? |
释义 | 一、离婚官司开庭前关于财产的范围怎么确定? 确定方式:按照财产获得的时间进行确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二、怎么判定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几个方面的债务应认定属于共同债务: 1、因日常生活所欠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欠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欠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欠的债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担为原则,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消费使用的,比如购置结婚用品等,应认定为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如果就共同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合议的,可以至二级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财产分割的判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不能多分给任何一方,必须按照平等原则进行,但是如果是一方有过错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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