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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诉不加刑执行的规定
释义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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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不加刑的例外
    不过并非所有上诉案件都不加刑,以下两种情况会出现例外:
    第一种:被告人上诉同时存在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在被告一方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也提出了上诉;首先检察院抗诉目的有两种,一是认为第一审法院所判刑罚过重轻,为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提出抗诉的,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确有必要家中处罚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时即使被告人不上诉,也一样存在加重刑罚的可能性。二是检察院认为第一审法院所判刑罚过重,为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种:检察院没有抗诉或者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没有上诉的,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或指定再审的,在重审的一审中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法律依据如下: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在对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所以对于第二种情况,就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具备二种选择,可以改判,可以发回。改判肯定不能加重刑罚,而发回重审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一审判决的肯定,即和一审判决相同;一种是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否定或全盘否定,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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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8: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