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谓传播性病罪 ? |
释义 | [案例 ]前年 5月 ,年仅 20岁的被告人王某因卖淫被某市公安局收容教养 9个月。期满释放后王某回老家看病 ,发现自己患有梅毒病。去年 8月 16日王某在梅毒尚未治愈的情况下 ,再次来到某市卖淫时被抓获 ,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治病药物“青霉素 V钾片”等。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而卖淫 ,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罚金 1000元。 [评析 ]所谓传播性病罪 ,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是修订后《刑法》新增的罪名之一 ,其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 ,既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又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不仅具有一般卖淫嫖娼的社会危害性 ,而且有害于他人的身体健康 ;同时 ,卖淫嫖娼所带来的性关系紊乱又是本罪导致的最大社会危害所在。对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不宜用刑法来处罚 ,但本罪作为特殊的卖淫嫖娼活动 ,更增加了额外的社会危害性 ,完全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这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行为人必须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列举了梅毒和淋病两种严重性病 ,从实践看 ,除此以外还有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腹股沟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以及艾滋病等。另一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是指以金钱、物质报酬为条件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出卖肉体的一方为卖淫者 ,其对方为嫖娼者。行为人如果通过其他方式 (如通奸、强奸等 )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 ,则不构成本罪 ,而应根据具体情节定为其他犯罪。本罪属行为犯 ,即只要行为人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 ,不论是否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 ,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患有严重性病 ,可能会传染他人而仍去卖淫、嫖娼。本罪中 ,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或者持希望态度 ,或者持放任态度 ,无论行为人持何种态度 ,对本罪的构成并无影响。行为人传播性病的目的和动机是各种各样的 ,有的为了获取钱财 ,有的为了把疾病传染给他人,有的为了泄债报复等等 ,不论目的和动机如何 ,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关于传播性病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 ,构成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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