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人银行卡划走工伤赔偿款 |
释义 | 刘某是沈阳某制造厂的员工。在一次工作中,刘某不慎被砸伤,当找到工厂索要赔偿时却屡遭拒绝。原来,工厂存在“借鸡生蛋”现象,即登记的负责人(即业主)为于某,但于某只是挂名的业主,工厂的实际出资人为华某。面对刘某的伤势,工厂拒绝赔偿,这可咋整? 日前,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皇姑区人民法院最终从于某和华某的银行卡上扣划了6万元,使刘某得到了应得的赔偿。 工作中被砸伤未获赔偿 2010年5月,刘某应聘到某制造厂工作,工厂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保险。 在一次工作中,刘某被工厂里堆放的零件砸伤右手,两次住院治疗,工厂只是先期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然后就将刘某辞退。刘某提出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被拒,经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走上了艰难的维权路。 刘某委托律师先到工商局调取了单位的档案,档案显示工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业主为于某,但刘某知道于某并不是工厂的负责人,而只是管理者之一,而华某才是实际的老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诉人。”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于某和华某都脱不了干系。 在多次讨要说法未果后,刘某将于某、华某及某制造厂起诉至法院。 坚持维权终赢得权益 办案法官先去银行调取了相关转款信息,并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自从刘某启动了法律程序后,制造厂一直就是拒不配合的态度。 庭审当天,该制造厂更是缺席,并拒收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工厂的工作人员还一再称单位已更名,不是某制造厂。诉讼之后拿到生效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书,刘某伤情的鉴定结果也出来了,被确认为十级伤残。 随后,刘某再次委托律师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6万元工伤赔偿款,制造厂仍然是拒不配合的态度。后经查,工商部门的档案显示该单位仍为开业状态,未显示变更为其他名称,只是不再进行年检了,也就是说,单位可能不再使用原来的账号了,而又重新注册了新的厂名,刘某很是担心,怕自己的赔偿款无法执行了。 办案法官解释,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应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单位账户上没有钱,可以直接执行业主的个人或家庭财产。另外,如前所述,于某、华某作为登记业主和实际经营业主,应对刘某的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过仲裁程序后,刘某的诉求请求得到了法律支持,刘某继续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单位账号果然已经注销,最终法院从于某和华某的个人账户里,扣划了刘某应得的赔偿款。漫长的维权程序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 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可以通过考勤卡、工作服、调查走访等形式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同时,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登记的业主不要以为把执照借出去了或租出去了,出了问题就与自己无关了,实际经营的业主也不要以为反正执照上也不是我的名,出了问题也与自己无关。法网恢恢,公平正义之剑永远是老百姓的守护神,谁有过错,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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