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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定义有何不同
释义
    一、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定义有何不同
    1.协议概念内涵不同;
    2.协议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
    3.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同;
    4.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2.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3.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怎么办理
    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处理办法有: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债务清偿、避免破产清算所达成的书面契约。和解程序开始后,为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须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供其审査讨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书可以反悔吗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执行和解之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反悔,必须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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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