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定义有何不同 |
释义 | 一、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定义有何不同 1.协议概念内涵不同; 2.协议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 3.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同; 4.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2.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3.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怎么办理 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处理办法有: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债务清偿、避免破产清算所达成的书面契约。和解程序开始后,为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须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供其审査讨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书可以反悔吗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执行和解之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反悔,必须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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