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担保的属性是什么 担保债权(物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其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成立的从属性 担保是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二)变更的从属性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 (三)效力上的从属于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四)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五)诉讼上的从属性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六)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七)移转上的附从性 二、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担保法》第9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综上所述,保证合同成立必须要在主合同之中订立担保条款,然后在合同之外再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并且向债权人发出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或者传真,债权人还得接受,最后保证人得在主合同中签字。如有疑问,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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