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讼的见证人 |
释义 | 一、什么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讼的见证人 不得担任刑事诉讼的见证人如下: 1.在生理上、精神上存在缺陷,或因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员; 2.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 3.行使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二、刑事诉讼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2.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3.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4.法庭辩论; 5.被告人最后陈述; 6.法院判决。 ![]() 三、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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