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司法实务中,经常面临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后,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对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能否并存,存在一定的争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此处“结算和清理的条款”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故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仍可以适用。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解除协议中对违约赔偿作出新的约定,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当然不再适用;如果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并非由一方违约,则自无适用原合同违约条款之余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违约解除与违约金条款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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