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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偷越国边境如何处罚
释义
    一、偷越国边境如何处罚
    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一般情况下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偷越,主要表现为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只要出入境证件形式合法,就不得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根据《越境案件解释》的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走私犯罪人偷越国(边)境的,是走私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以叛逃罪论处,也不另认定为本罪。
    三、偷越国(边)境罪的常见问题
    (一)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二)放纵走私过程中的受贿行为的性质界定
    对于海关工作人员在放纵走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财物,但并无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但另有人认为,这属于牵连问题,应该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刑罚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财物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放纵走私,也就是说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放纵走私的一个客观要件,所以,对放纵走私的这一客观行为只能作出一次评价,而不能作出重复评价。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发现的走私行为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两罪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海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四)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处理,以罚代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实质上也是一种“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犯罪行为。但其与本罪的“放纵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本罪的“放纵”行为是对走私行为不作任何处理,而后罪的“放纵”行为,则可能是行政执法人对走私行为的降格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从社会危害性上讲,比本罪的“放纵”行为要轻一些。因而在实践中,应当按照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来定罪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一般情况下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偷越国边境如何处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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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