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一、劳动仲裁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应该什么时候支付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应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三、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3.未足额支付劳动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 4.未及时支付劳动工资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9.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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