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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连带保证的区别
释义
    一、一般连带保证的区别
    1、保证人免责的条件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中,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保证责任的范围
    (一)主债权。
    主债权即主合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是保证范围最主要的内容,从根本上讲,保证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保证范围的其他内容也是由主债权派生出来的,是从属于主债权的。
    (二)利息。
    利息主要是当主债权的标的为金钱时发生的,可以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都派生于主债权,所以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金钱给付。
    (四)损害赔偿金。
    主要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向债权人所应支付的赔偿金。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
    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实现而付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用、通知保证人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对具体的保证范围进行约定,有效的约定排除法定的保证范围。
    三、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一般连带保证的区别”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免责的条件不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不同,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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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5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