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
释义 | 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国家旅游局于95年1月1日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交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质量保证金数额如下: (一)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 (二) 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需缴纳3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缴纳10万元人民币。 (四)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需另交10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有关的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以下情形适用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 (一)旅行社因自身服务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 (二) 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 (三) 旅行社因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后造成旅游者预交的旅游费损失的 (四) 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质量所受理案件的条件是: (一)符合上述保证金赔偿的范围 (二) 请求赔偿的人是旅游合法利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或其合法代理人 (三)有明确的被投诉的旅行社、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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