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公然侮辱他人 |
释义 |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公然侮辱他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的主要特征: 一是,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名誉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其中的暴力方法,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以粪便泼人、强迫他人作出有辱人格的动作等。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当众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散布被侵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用贴传单、漫画、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诋毁他人人格、侮辱他人等。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的行为也不断增多,如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辱骂攻击、发布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或者图片、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等,这类行为借助互联网传播快、范围广的特点,往往给被侵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三是,侮辱他人的行为是公然进行的。这里的“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者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被侮辱的对象不一定在场。四是,侮辱他人的行为是明确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还应当注意把握违法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学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做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与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主要对关于行为人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是关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一般情形;第二款在一般情形之上单独规定了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加重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公然侮辱他人的相关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主要对关于行为人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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