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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壮犯盗窃罪一案
释义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壮,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浚县黎阳镇八里井村127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08年8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9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2009年1月19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09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壮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马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壮伙同刘晓庆、吴祥云、张强(均已判决)翻墙跳入位于本村的鹤壁市农林制药厂内,将江苏省江阴市粡岐建筑有限公司的260个卡扣盗走,经鉴定,价值86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投案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马壮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马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称很后悔,愿意从此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壮伙同刘晓庆、吴祥云、张强(均已判刑)共谋后,翻墙跳入位于浚县黎阳镇八里井村的鹤壁市农林制药厂内,将在该处进行工程施工的江苏省江阴市粡岐建筑有限公司的260个建筑用卡扣盗走(该公司已获退赔)。经鉴定,被盗的卡扣共价值860元。
    上述事实,已由本院(2008)浚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予以认定,被告人马壮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并有业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马壮及其同案人刘晓庆、吴祥云、张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薛才宝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浚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对被告人马壮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壮伙同他人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盗窃行为,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马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单位已获退赔,社会危害相应减小,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壮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魏 方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付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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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7:5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