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庭通知书由谁送达 |
释义 | 一、开庭通知书由谁送达 管辖的人民法院。 开庭通知书是由管辖的人民法院予以发放的。这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向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要求准时到庭的诉讼文书。其中应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请其准时出席法庭进行何种诉讼活动等内容。开庭通知书经合法送达,即对受送达者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有义务按照通知书中所指明的时间,地点出席法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 二、开庭通知书送达时间 法律网提醒您,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到相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三、开庭通知书送达必须本人签收吗 可以不由本人接收。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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