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 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遇到了第三人有不履约的情况,合同中的其他人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进行处理。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要怎么样去处理,在法律咨询网上面有许多专业的律师可以给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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