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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人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处理,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释义
    国家在法律规定当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军人群体与普通人的婚姻是不同的,军人群体有着不一样的要求以及不同的待遇,不论是在军人结婚还是军人离婚当中都是如此。下面就让法律网为大家带来军人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处理,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军人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处理,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军人离婚,需要军人一方的同意。如果军人不同意,但军人一方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也可以与军人离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指的是: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提醒大家需要注意两方面:
    1. 本规定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现役军人一方离婚的情形,如果是军人与非军人一方离婚的,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应按一般的离婚规定处理。
    2. 如果现役军人一方同意,也是依照普通离婚程序办理,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
    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与军人离婚具有特殊性,就是需要军人同意,这是保护军婚的要求;如果由于军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军人有不同意离婚,那么非军人一方还可以依照普通的诉讼离婚的程序去诉讼离婚,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二、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是否必须到军事法院起诉?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2001〕军法呈字第12号《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因此,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可以选择军事法院,也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军人离婚财产分割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3、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复员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复员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军人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处理,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的全部内容。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也是为了可以更好的帮助军人在前线浴血奋斗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2]《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6]《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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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