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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和开庭前的准备
释义
    1.起诉时机的选择
    由于我国目前的特殊国情,在打民事官司时,也要像军人打仗、农民种地或者商人经商一样选择适当的“战机”、“季节”和“商机”,当事人要注意“因时而动”、“相机而行”,在合适的时间递交起诉状。在选择起诉时机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把握:
    首先一点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案件的诉讼时效。如果自己案件的诉讼时效剩余时间比较长,那么自己就可以有充足的时间从容的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就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选择适合自己的起诉时机。如果案件诉讼时效即将期满,那么就应当考虑尽快起诉,以免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使自己的权利变成了不受法院保护的“自然权利”。
    其次是要考虑自己的时间安排。由于每个人的工作性质不同,不同的当事人的闲暇时间和繁忙时间都会有所不同。如果起诉和开庭时自己的工作很忙,很难抽出时间来处理官司问题,就无法进行适当的诉讼准备工作。仓促应战对自己可能造成的不利当然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尽可能的选择自己有充分闲暇时问的时机起诉,使自己能够比较从容和充分的对官司进行分析、思考、准备和应对。
    第三是被告的时间。凡是对我方不利的可能就是对“敌人”有利的,凡是对我方有利的可能就是对“敌人”不利的。在选择对自己方面比较有利的时间的同时,还要注意自己的诉讼对手——被告的时间。如果进行相关诉讼活动时被告工作很忙,或者被告正承受着某种压力,那么其进行的准备工作就可能会因.注意力不够集中,或者因为投入的时间不够而不充分,因而对我方构成的威胁也就可能较小。
    第四是法院的时间。在某些特定的时间里,法院的工作比较繁多,法官的工作压力比较大。特别是在元旦之前,由于要考虑到结案率等问题,法院的工作是最为紧张的。因此,在起诉时应当尽量避开法院比较繁忙的时间。
    2.诉讼程序的选择
    (1)诉讼程序的种类
    民事官司千姿百态,从鸡毛蒜皮的邻里纠纷到高达数十亿元的合同纠纷,从兄弟姐妹们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到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从农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到名人大腕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名誉权纠纷等,都需要通过民事官司来加以解决。对于差别这么大的民事纠纷,如果使用统一的诉讼程序有时候不免就会让人产生一种“杀鸡用牛刀”或者“杀牛用鸡刀”之感。为了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法律根据区别对待原则,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案件规定了不同的诉讼程序,具体的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最为完整、最为系统、内容最为充实的一种程序。我国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从起诉和受理开始,其间要经历法院进行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一直到法院作出判决,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通用性。一般来说,凡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官司,都可以通过适用普通程序来进行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如果简易程序没有作出规定时,仍应参照普通程序进行相关审理工作;在上诉后进行的二审程序中,除了适用法律对于二审的特别规定外,仍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中,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使用的诉讼程序,它是一种和普通程序相并并列的一种独立而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也是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就是只能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也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能使用。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如果简易程序中未做规定,则要适用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属于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案件或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应当及时改用普通程序。
    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是法律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质而特别做出规定的、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一些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程序,具体包括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和破产程序几种。其中: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适用的程序,它的特点是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是某种资格是否存在;只有申请人或者起诉人而没有被告;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权利上诉;审理期限较短;出现新情况是可以及时撤销原判;免交诉讼费用等。特别程序又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确认财产为无主财产的案件。
    公示催告案件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告知并催促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申报,则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其具体立法表现是《民事诉讼法》第l93条规定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在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和辩论的情况下,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将发生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效果的程序。下文的“支付令”一节中,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2)如何巧用简易程序
    如前所述,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使用的诉讼程序,它的主要特点是:原告的起诉方式简便,原告既可以书面起诉,也可以口头起诉,无论是以哪种方式起诉,法院都不应拒绝;法院的受理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请求法院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传唤方式简单,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既可以以送传票或者正式通知方式传唤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少便条、打电话、带口信等各种事宜而合法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不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庭审程序简便,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样先期发出开庭通知和公告,在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时,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样受到严格的限制,对于相关诉讼活动法官可以灵活掌握;审理期限较短,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而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
    既然简易程序具有这么多简便易行的特点,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具体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呢?首先就是只有符合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管辖条件的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前述法院或者法庭只有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但即使符合前述条件,如果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则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给原告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诉讼期限短,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达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对于那些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得到及早确认的当事人来说,这种时间的简短性更具有重要的意义。适用简易程序的另外一个优点就是可以节约诉讼时耗费的精力和经济成本,避免出现因程序冗长复杂而耗费巨大,不至于因过大的耗费而造成打不起官司的现象。(3)几种常见的特别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的几种程序中,有几个程序是生活中发生较多的,也是和民事官司的自助比较密切的,下面分别对其特点进行介绍:
    宣告失踪案件。宣告失踪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宣告失踪的审理程序必须因申请人的请求而发生。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被申请的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也就是被申请人离开其住所或者居住地去向不明,杳无音讯,并且这种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不断的达到两年时间;二是申请人必须是下落不明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与被申请的公民具有法律上的人身关系或者财产关系的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债权人、合伙人等;三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请求以及被申请人失踪的有关事实状况,并应当同时提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机关出具的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四是申请人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既可以登报,也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期满,被申请宣告失踪人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被申请人失踪的事实,依法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在宣告失踪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判决中指定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指定代管人时,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对财产有利的原则,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其他亲属、朋友中指定。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撤销原判决后,财产管理人应当将代管的财产交还该公民。
    宣告死亡案件。宣告死亡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案件。宣告死亡案件的具体适用条件与宣告失踪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是:一是下落不明的法定期限不同,宣告失踪的期限是固定的两年,而对于宣告死亡来说,其有三种具体情况,公民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两年期限的时间限制;二是公告期间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而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一般为一年,对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三是宣告失踪中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没有顺序限制,而申请宣告死亡则有顺序限制,其具体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顺序在前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的,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顺序相同的利害关系人中,有的同意申请,有的不同意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被申请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被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公民必须是精神病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查明被申请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3.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应当依照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民事起诉状(在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有几人就应当另外再通过几份副本);提起诉讼所依据的证据(有些情况下还需要对证据有关情况进行的说明或者证据清单);原告是公民的还应当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的应当提供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亲戚、朋友或者其他人代理的还应当提供经原告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分析对方的起诉书和证据
    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尤其是不愿意作为被告来打官司。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常常是认为被别人“告”了是很丢脸的事。其实,被告不一定就是“没理”,被告未必就会输掉官司,作为被告也未必就是丢人的事情。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出于原告的误解,或者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问题的认识角度、出发点或者观念上的不同才造成了矛盾和争议。而且,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原告的起诉纯粹是为了无理取闹才打官司。因此,在自己被别人“告”到法院时,不必感到羞耻,也不要手忙脚乱、惊惶失措,在此情况下,任何惊慌和惧怕都没有益处。原告主动出击时,被告最好的对策就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沉着应对。
    在接到法院送来的原告起诉状之后,作为被告的当事人首先要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分析,看一看对方的起诉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也就是要具体分析一下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客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然后再具体分析起诉状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是否与客观发生的事实有出入,如果不相符,那么两者的差距到底有多大?如果对方的陈述与客观事实相符或者基本相符,那么还要看一看其所提出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除了分析起诉状的主体部分外,作为被告的当事人还要具体分析双方的争议的性质是否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如果属于法院主管,还要看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以及要分析原告是否具有作为“原告”的资格,对方是否“告错”了人,也就是自己是否适当的被告,双方的争议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等。
    在证据方面,要具体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是否与双方的争议有关?是否客观真实?可否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要分析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可能存在的漏洞等。
    在进行了上述分析之后,当事人就会对原告的起诉目的和原告所掌握的证据情况等问题具有了一个清楚全面的认识。
    5.是否提出管辖异议
    (1)何为管辖异议
    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同时,法官也是人,法官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情况下,法官在受理案件时,可能会因为对管辖权作出了错误判断而受理了本不应该由本院受理的案件。因此,为了在法官作出了判断的情况下使当事人能够获得适当的救济,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个别法官可能出现的因人情、关系而故意受理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法律规定了管辖异议制度。
    管辖异议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之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认为受诉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提出管辖异议时,应当是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实践中,提出管辖异议的一般都是作为被告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l5天内提交答辩状,因此,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应在该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l5天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以审查。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被告提交了答辩状,无论受诉人民法院实际上是否享有管辖权,都是为当事人接受了该法院的管辖。三是当事人只能对一审案件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二审则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决定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首先,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判断受诉法院实际上是否应该受理。如果法院确实没有受理权,则可以考虑提出管辖异议。如果属于多个法院对于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受诉法院也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一,则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其次,要考虑受诉法院管辖是否可能偏袒对方,是否可能使自己一方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第三,要考虑自己一方是否需要案件尽快审结,或者考虑自己一方是否可以借助提出管辖异议来拖延诉讼事件。第四,要考虑受诉法院管辖是否可能增加本方参加诉讼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最后是要考虑受诉法院管辖对于判决结果的执行是否方便。如果自己可能是被执行人,而该法院管辖对于将来的执行不太方便,则最好不要提出管辖异议;如果对方可能使被执行人,而该法院的管辖对于将来的执行比较有利和方便,最好也不要提出管辖异议。6.分析对方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笔者的一个朋友有一天遇到了一件这样的事情:2003 年,笔者的这位朋友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就回到老家向自己初中时的同学郭某借钱。郭某很爽快,就将十万元钱借给了笔者的朋友,但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借款发生还不到八个月,笔者的朋友忽然得知自己被起诉了,要求自己归还借款。于是他急忙给郭某打电话了解情况,而郭某说自己现在并不需要还钱,也没有向法院起诉。后来才知道事情的真相,原来因为笔者朋友的家人和郭某的父亲发生了矛盾,郭某的父亲一气之下想“治一治”笔者朋友的家人,就从郭某处偷偷复印了借条去法院起诉要求还钱。在这个案件中,由于郭某已经成年且与父亲分家另住,郭某的父亲并不具有原告资格。因此,在得知自己被告了之后,对方的原告资格也是一个应当考虑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08 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则就不具备员资格,不是合格的原告。所谓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之一,比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售人和买受人,侵权纠纷中的侵权人和受害人,无因管理纠纷中的管理人和受益人等。如果原告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就不是适格的原告,就没有对该特定纠纷进行起诉的资格。
    7.判断自己是否是适格的被告
    在生活中,常常还会发生这样的现象:一些人忽然莫名其妙、糊里糊涂的当了被告,急忙到法院去问明详细情况,后来才搞明白原来是原告起诉时告错了人。
    与原告需要一定的资格一样,被告也需要一定的资格,也就是被告必须也要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不具有前述条件,就说明原告起诉时选错了被告。比如,某某食品厂的业务员代表本厂与经营副食品的个体户刘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食品厂在十日内向刘某供应饼干一百箱,刘某于货到后付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一千元。后来该食品厂没有按时供货。在此情况下,如果刘某起诉,就应当以该食品厂违背合同为由进行起诉。但由于刘某对于民事官司的起诉规则不熟悉,认为合同是该食品厂的业务员与自己签订的,自己起诉时就应当以签订该合同的业务员为被告。在此情况下,刘某就属于搞错了被告。法院发现原告告错了对象之后,一般是不予受理,如果是受理之后才发现,一般会告诉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坚持不变更的话法院就会驳回其起诉。
    8.熟悉法律关于一些特殊案件当事人情况的规定
    在分析原告是否具有适当的资格时,还应当注意以下特殊的规定: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比如某县农资公司在某个乡镇设立的门市部如果与他人发生纠纷,由于该门市部没有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就应当以县农资公司为当事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9.分析对方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如前所述,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当事人没有行使其权利的话其权力就会变成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权利。因此,如果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那么其请求就不会再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的诉讼,被告根本不必惊慌失措。在审查对方的权利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时,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是要分析双方发生民事纠纷的事实经过,对该事实经过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然后是根据该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况,结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其性质进行界定,判断该纠纷属于哪一类法律性质的纠纷;三是查阅有关法律看一看该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法律对于该类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没有冲突和竞合;四是分析判断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知道双方发生争议的具体时间,并应根据分析准备相关证据;五是分析判断在对方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是知道双方发生争议之后对方否向自己一方或者自己一方的代理人主张过权利,是否法院或者有关机构提起过诉讼或者仲裁,自己是否向对方承诺过要履行相关义务等,也就说要分析一下是否发生过能够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六是判断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是否发生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经过上述审查,如果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自己一方就应向法院提出该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但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对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案件也会进行一定的实体审查,因此,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案件受理法院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在实体方面做出一定的准备。
    10.决定是否追加共同诉讼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一般情况下,民事官司的原告一方和被告一方都是只有一人。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纠纷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都为二人以上,在打官司时,原告或者被告的人数均是多数,具有这种情况的诉讼叫共同诉讼。在学术理论上,对于共同诉讼又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二人以上,并且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应诉,没有参与到案件审理的,法院应当予以追加。比如兄弟五人为了遗产继承而发生纠纷,小弟弟起诉四位哥哥;贾某和华某共同对陈某实施了殴打行为,陈某起诉贾某和华某;某化工厂排出的废液流入了个体养殖尸甲、乙、丙、丁的养鱼塘,致使其喂养的鱼全部被毒死,甲、乙、丙、丁因此而起诉该化工厂等。前述介绍的法律对于当事人的特殊规定的多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民事官司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比如.某甲分别对某乙、某丙、某丁进行了殴打,并造成了三人多处受伤,在此情况下某乙、某丙、某丁可以分别对某甲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同一种类,因而对某乙、某丙、某丁的起诉进行合并审理。
    除了共同诉讼人之外,在打民事官司时有时还会遇到诉讼第三人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 条的规定,民事官司中的第三人是指认为自己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申请加入到诉讼中来的人,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民事官司中来的人。前者叫做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甲乙双方因为某棵树的所有权发生了争议并到法院打官司,在诉讼过程中,某丙向法院提出请求,认为甲和乙均不是该棵树的所有人,自己才是该棵树的所有人。后者叫做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某甲起诉某商场出售的饮水机不合格,该商场认为是由于该饮水机的生产厂家故意存在欺诈行为才导致自己向某甲出售了该不合格的饮水机。在此情况下,饮水机的生产厂家为了不承担责任,就加入到双方的诉讼中来证明自己并没有实施该欺诈行为。
    被告在考虑是否追加共同诉讼人和诉讼第三人时,主要应当考虑的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考虑是否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时,主要考虑的应当是与自己一同作为被告的共同诉讼人,但有时也会需要追加共同的原告人。追加共同诉讼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优点:追加应当与自己一起作为被告的共同诉讼人可以增加本方对抗原告诉讼主张的力量,而在官司败诉的情况下,由于是与其他被告一起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则可以减轻自己一方的负担;追加应当与自己一起作为原告的共同诉讼人可以增加本方的举证能力,对抗被告方的主张,但由于增加了原告,被告败诉后的责任负担就比较重,如果被告的执行能力比较弱的话,容易导致不能够实际执行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自己可能要败诉的情况下,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使自己败诉后找到具体责任的承担者,避免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行提起诉讼所需要耗费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另外,由于无论是追加共同诉讼人或者追加第三人都需要一定的确认、通知以及等待该被追加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所以在此情况下,可以借助追加共同诉讼人或者追加第三人来拖延官司的审理时间,从而为自己的举证准备、执行准备等方面争取时间。
    11.考虑是否提出反诉
    如前所述,反诉是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诉人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具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作为一种特定的起诉制度,反诉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就是要求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既不增加又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等和相同,只是本诉的原告变成了反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变成了反诉的原告,双方的地位发生了调换;二是反诉目的的对抗性,也就是说本诉的被告人之所以提起反诉,其目的就在于对抗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通过反诉动摇、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失去作用;三是反诉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反诉的存在虽然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也就无所谓反诉,但是反诉也有其独立性,反诉一经成立就不会再因为本诉的撤诉或者终止而终结,也不会因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四是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也就是说反诉必须与本诉具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联系。
    从以上反诉的定义和特点中可以看出,被告在打民事官司时提起反诉具有以下作用:首先也是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可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目的。如同打仗时需要以攻为守,需要伺机反击、转守为攻一样,被告在打官司时也不能一味的消极防守,严防死守虽然能够守住一些阵地,但自己终究是只能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反诉在本质上就是被告适时进行的一种战略反击。由于被告以反诉进行了反击,本诉的原告就会考虑双方之间的纠纷并非是完全有利于本方,因此就可能对其诉讼请求作出一些相应的调整和让步,以便双方达成和解和妥协。其次,为了应对被告提起的反诉,本诉的原告必须要抽出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这样本诉的原告就不能再全神贯注于进攻,就会减轻反诉人的压力。第三,由于在本诉之外又增加了一个反诉,那么法院在审理时就会相应增加一定的程序和延长一定的期限,从而可以达到本诉被告拖延时间的目的。最后就是反诉的提起能够改变自己作为被告的地位和形象,使法官在审理时不再片面地认为本诉的被告是 “无理”的。
    反诉虽然具有重要作用,但并不是在任何民事官司中被告都可以提起反诉,提起反诉的基本前提就是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某种法律请求,可以依法要求原告进行某种行为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例如:甲化肥厂与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乙门市部签订了化肥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化肥厂向乙门市部销售化肥一百吨,共计货款十万元。甲化肥厂全部发货后,乙门市部支付了八万元货款后就不再进行支付。甲化肥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乙门市部支付剩余的两万元货款。乙门市部因为认为甲化肥厂的化肥有质量问题,因此可以就甲化肥厂的质量违约问题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甲化肥厂承担质量违约的责任。又如:村民甲和村民乙是邻居,因为村民甲养的猪到村民乙的麦田里糟蹋麦苗,村民乙一气之下将该猪打死。村民甲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村民乙赔偿,在此情况下村民乙就可以以村民甲为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其赔偿因为被猪践踏而使自己受到的麦苗损失。此外,本诉的被告在提起反诉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因为只有向同一法院提起才能达到提起反诉的目的;二是反诉只能在一审程序中提起,也就是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前提起,在二审程序中不能提起反诉;三是本诉提起的反诉必须也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否则就不能构成反诉。
    诉讼要点小提示
    案例:
    个体工商户万先生与某市机械厂签订了价值三十万元的农机配件供销合同,并约定万先生在收到对方发货后的三天内支付全部货款。收到货物后,万先生发现某市机械厂发来的农机配件具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经协商无果后某市机械厂将万某告上法庭。万先生认为反正是对方违约在先,自己到时候向法院提出该问题进行抗辩就行了。
    小提示:
    本案中,支付货款和质量问题虽然都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但在诉讼上,支付货款和质量异议分别属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出,人民法院将不予审查。因此,在遇到这类问题时,作为被告的万先生应当针对某市机械厂产品的质量问题向受诉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退货或者减少价款,从而达到动摇和抵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的目的。
    12.如何准备答辩状。答辩是指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人针对原告人起诉的理由和根据进行的回答、辩解或反驳。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书状,称为第一审民事答辩状。第一审民事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首先必须是民事案件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其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l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第三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也就是被告的答辩状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进行。书写,递交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有的当事人怕打输官司,不写答辩状,认为这样“法院不能审理”。其实,这样做恰恰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诉讼权利,放弃了自己向法院提出解释或者辩解的机会。民事答辩状的重要特性就是其辩解性,被告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具体的答复,有力的驳斥和有理的辩解。当然,被告的答辩也不能够无理取闹,空口无凭的去辩解,答辩状在坚持辩解性的同时还必须坚持其客观性,答辩应尊重客观事实,所述事实应有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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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