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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五保户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
释义
    一、五保户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
    五保户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保护其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保护被监护人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等义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五保户监护人死亡怎么办
    法律网提醒您,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三、五保户监护人被撤销监护权的情形
    可以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有:
    1.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
    3.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4.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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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0:30:38